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全省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督导暨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完善招生政策,建立并利用市级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招生工作。
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2020年西咸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继续由西安市、咸阳市教育局按原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西咸新区要协助做好过渡期内的考试招生,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西咸新区要加快教育资源布局建设,2020年上半年完成教育考试机构、标准化考场等建设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推进招生录取模式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研究,不断完善招生录取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我省将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模式。各市(区)要加强统筹,提前谋划,根据当地实际,优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充分利用全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初中学校做好评价工作。2020年上半年,各市(区)要出台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明确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方式和条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根据普通中学有关建设标准,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的班额应控制在50人,坚决杜绝高一年级新增“大班额”。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在去年实现职普比4:6的基础上继续巩固落实政策要求,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结果、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状况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和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我省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一次性下达,下达后不得调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备案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告(包括编制原则、主要依据、初中毕业生情况、普通高中分类招生计划等)和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将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告。各市(区)要认真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将优质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并重点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进行倾斜,将指标分配计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定向分配招生计划要在满足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保优质普通高中的定向生招生计划全部完成,进一步扩大区域内享受优质高中资源的覆盖面。
四、严格规范招生录取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要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一视同仁,互不享有招生特权,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规范管理,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市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明确录取计分科目,根据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计划等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所有普通高中要以审批地招生为主,生源不足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本市域内进行招生。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区招生;未经省教育厅同意,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区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的报名、招生录取等工作,必须通过市级建立的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市级提供的普通高中招生名单向学生发放盖有中招工作机构和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政策,严格审核招生学校的资质、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其招生名额要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计划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主动公开招生过程和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域招生和录取,不得擅自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具有跨市域招生资格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跨市招收的学生录取和学籍转接,由录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筹指导生源市(区)教育局办理学籍转接。
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各地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县)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此类学生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转接手续;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秋季开学后,各市(区)要组织县区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组织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和大班额等情况。
六、做好特殊群体子女招生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公安子女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七、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专项规划,加快新建、改扩建学校工作,有效增加学位供给,严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增大班额,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市、县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未使用市级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和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的民办学校,可调减下一年招生计划;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学校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市县教育部门,将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纳入责任督学日常工作。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省教育厅将进行比对分析并进行随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在招生录取阶段,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解读,通报近年来查处的招生诈骗典型案件。要广泛宣传高中教育有关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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