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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7-01 09:06:27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晋中理工学院,英文名称:Shanxi Jinzh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院校代码:13538

第四条 办学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创业街839号,邮政编码030600

第五条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351-3624910 传真:0351-3624912

电子邮箱:sxlgzb@163.com;网址:http://www.ibcnuc.edu.cn/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且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招生批次按照各省规定执行。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和批次,学校以院校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院校第一志愿不满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分数由高到低,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若成绩相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按照投档位次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语文、理科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原则按该省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最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升本和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材料类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实施大类培养,主要学习材料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大学一年级结束时依据个人意愿、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可分流到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证书专业名称按分流专业标注。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山西晋中理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费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学校设有董事长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体系,用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建有包括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生源地贷款等多种资助形式在内的完整资助体系,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晋中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由山西晋中理工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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