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2558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性质: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正式备案设立的全日制国有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层次)。
学历证书: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同时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及有关工作,招生与合作交流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与合作交流处。
第六条 招生与合作交流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院招生与合作交流处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组,负责全省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并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及专业均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专业介绍请通过我院官方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ynarts.cn)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院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接收征集志愿(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非第一志愿)。
第十五条 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市、区)要求的分数线。学院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八条 空中乘务(500405)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腿和“X”型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性疤痕;无体味。
2.视力:矫正视力不低于4.8(E字表);眼球无变形、无斜视、无色盲、色弱;体检要求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
3.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2cm。
4.体重要求:身体匀称,体重适中。男生体重(kg)=[身高(cm)-100]*(1±20%);女生体重(kg)=[身高(cm)-110]*(1±20%)。
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皮肤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6.父母及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政审合格。
第十九条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500113)专业报考录取特别要求:
男生净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净身高不低于158cm。五官端正、体型匀称、牙齿整齐、身体无明显疤痕、纹身、无体味、无“O、X”型腿、语言表达清楚、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皮肤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父母及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政审合格矫正视力不低于4.8(E字表)。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两周之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院收取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与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苏家村17号
邮编:650111
招生联系电话:0871-65167771 65103248
网址:www.ynarts.cn
Email:yshuz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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