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724
第四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32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大专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特色: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省属公办医药卫生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地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坐落在省会海口,现有秀华、椰海两个校区。
学院以“职业型、特色性、国际化”为定位,遵循医教协同、产教融合的办学理念,构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相融合的育人模式,培养具有健全人格与心理、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创新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指导招生工作开展,对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招生工作小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协调相关的招生工作,研究各系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宣传任务。
第十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中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助产专业用人单位一般只招女生。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次,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高考填报志愿用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将同一轮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不设院校志愿级差。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按照我校在该省市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该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录取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登陆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生办查询。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学校作特别强调: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学校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6600元/生/学年;住宿费:97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相关奖助学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在校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助学贷款。
海南省奖助学项目: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学校奖助学项目:
1、学校奖学金
2、勤工助学
3、“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4、临时生活补助:学校给予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
5、家庭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及住宿费减免。
(以上资助内容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第九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32号
邮编:570311
联系部门: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98)66222062
学校网址:www.hnhvc.edu.cn
招生邮箱:hnwsjkzs@163.com
监督电话:(0898)66221150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院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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