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层 次:高职(专科)
学校代码:14599
主校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团泊大道西侧、北华路北侧
(天津市静海区健康产业园天津团泊体育中心)
分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是国有公办全日制高等体育职业院校,位于静海区健康产业园天津团泊体育中心,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天津市第一所集“运动训练、职业教育、体育科研”三位一体的高等体育职业院校,总占地面积311.5亩,建筑面积68632平方米。
学院教学、训练设施先进,拥有运动训练、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能训练、体育运营与管理、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五个专业和运动训练(足球)、运动训练(排球)、运动训练(滑冰滑雪轮滑)三个专业方向;15个校内实训室和120余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学院以市场多元化人才需求为培养目标,以就业和创业为导向,实施“工学结合、学训同步、平台培养、模块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多大纲导教、多课堂施教、多能力执教、多维度评价、多证书就业”的办学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学院不断深化校企合作以及积极探索国际国内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为人才培养搭建更多平台,为学生就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就业渠道。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以教务处(招生办)、纪检、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重大事宜。除此之外,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教务处(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2年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4人间)和600元/生·学年(6人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体育考试成绩合格,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原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要求:
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2.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报考运动训练、运动训练(足球)、运动训练(排球)、运动训练(滑冰滑雪轮滑)以及体能训练专业的考生身体状況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十八条 学院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不招小语种考生。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2年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初步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院享受天津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并设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困难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体能训练专业是由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和北华博鳌体育校企合作办学的订单培养专业。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重点是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安徽省和重庆市。凡被订单培养班录取的考生将接受国内外先进的体育职业技术技能实训培养,获得多种体育职业技能证书,毕业后统一安排到北京等一线城市高薪就业,最终达到培养一专多能的体育复合型人才要求(博鳌体育统一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待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体育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团泊大道西侧、北华路北侧(天津市静海区健康产业园天津团泊体育中心)
联系电话:022-68569013 15922156134 18902005261
监督电话:022-68569010
邮政编码:301636
查询网址:http://zsxx.tjvcs.cn/
电子邮箱:tzyzs20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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