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邮编:843300
学校代码(国标):10757
第三条 塔里木大学是由时任农垦部部长王震将军于1958年10月创办,他生前一直任名誉校长。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塔里木大学,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7年成为“教育部创新创业示范高校”,2018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同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受到充分肯定,2019年进入教育部第二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同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20年荣获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21年2月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是一所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医、文、管、经、法、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校本部占地面积2613亩,校舍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新校区(东扩区)占地1964亩。学校现有教职工1435人。面向全国31个省区招生,在校全日制学生2.4万余人。
第四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塔里木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应用型本科。
第八条 本科学制四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动物医学和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新高考模式(“3+3”)改革省份,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新高考模式(“3+1+2”)改革省份,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物理类考生依次按照物理、数学、语文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历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历史、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市)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统考成绩相加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塔里木大学与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校、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展个别专业四年制应用型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合格者毕业后颁发我校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文凭。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艺术类专业5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史类专业31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000元/年(4人间)。
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困难临时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塔里木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7-4680620
学校网址:www.taru.edu.cn
电子信箱:tlmdxzsb620@126.com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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