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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16 16:55:12阅读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

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

二、就读校址

元江路校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4080号;

都会路校区: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552号。

具体就读校区以《入学须知》通知为准。

三、层次

□ 本科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我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无预留计划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录取规则

(一)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 20 分。

(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高考)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 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2)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逐项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2.志愿调剂: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我校提档要求,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至计划未录满的专业。

3.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征集平行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5%进行投档,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2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4.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当地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5.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级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资格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同分则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再同分依次比较语、数、外成绩。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75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每年100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1200元/学年(沪价费[2003]56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本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室监督。

监督电话:021-33584666-5603 (工作日9:00-16:0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s://vtc.mhedu.sh.cn

招生信息网:https://vtc.mhedu.sh.cn/zs

招生咨询电话:021-33584904、18918953101、18918953107

十六、其他须知

本章程由上海闵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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