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学校名称: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922,江苏招生代码1950,其他省(市、区)的招生代码以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职教育
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历教育
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三年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办学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16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办事机构,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1.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师范类考生身体状况还要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建议:由于行业就业的特殊要求,建议报考我校护理、药学、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食品营养与卫生、学前教育专业者,除乙肝表面抗原阴性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无色盲、色弱;无传染病、心脏病、哮喘病史、精神病史;无“X”、“O”形腿、驼背、塌肩等缺陷;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
②语言表达口齿清楚。
③行业就业的特殊要求可详见招生简章。
2.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各省有关规定。按照“学校负责、省(区、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1)普通高考批次:按照“按分排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具体录取办法:以高考投档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逐个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已经录满,则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该考生录取完毕,顺序录取后面其他考生,直至录满为止。当投档分相同时:普通文理类专业:理科(含首选考物理)比较数学成绩,文科(含首选考历史)比较语文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科的省(区、市)比较数学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学前教育(师范类)专业考生填报前需参加学校专业加试考核,且成绩合格。
(2)江苏职教高考专科第一批次:依据职教高考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专业技能考试+文化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考生排序规则: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专业技能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有同分情况,则按照文化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3)江苏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符合报名条件且未被第一批次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填报职教高考第二批次志愿。学校根据考生职教高考成绩或中职学考成绩或中职阶段在校学习成绩、综合评价等,结合考生填报科目组或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3. 在校生教学培养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1.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3〕154号)为:人文社科类12000元/生﹒学年; 理工科类14000元/生﹒学年; 医学、艺术类15000元/生﹒学年。
2.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具体标准为:1500元/年。
3.学费、住宿费及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
4.资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2300元/生、3300元/生、4300元/生)、学年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生、一等奖1000元/生、二等奖800元/生、三等奖500元/生)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多个企业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超过12000元/学年),在校期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4361515 84358712
传 真:025-84358712
监督电话:025-84358820
学校官网:www.njzs.edu.cn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169号
邮政编码:210049
第七章 附则
1.被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逾期不报到未请假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经调查属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3.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本章程与国家或招生省(区、市)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省(区、市)的招生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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