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28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东天门大街99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董事长王力一同志任组长,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及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招生计划以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一)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原则。专业计划内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至录满;若计划剩余,则再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二)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志愿优先,成绩择优”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三)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四)考生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作退档处理。
注:山东省内口腔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按专业计划进行录取。对于第一志愿报考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投档人数超过计划人数时,划定专业录取分数线。达到专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将录取到所报专业;达不到专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将录取到其他所报专业志愿,如果没有填报其他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新生入学后,其他专业考生原则不允许转入口腔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
(六)学院在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等考试招生改革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学院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录取到学院的外省籍考生户口迁移问题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及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以往有关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社会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实施招生活动,对以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均属非法,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泰安高新区东天门大街999号(泰安校区)
学院网址:www.6789.com.cn
咨询电话:0538-8396666
传 真:0538-2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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