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国标代码13643,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第三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中医药类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23年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录取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条 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校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宜并作相关解释。
第七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和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对同分考生,以生源省份考生高考位次为准,优先录取位次靠前者;无排位的,则按考生生源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如生源省份未做要求,则以“语文、数学、外语”先后顺序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填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录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及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计入总分进行投档。
第十四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就读,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和时间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在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若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我校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食品质量与安全、康复治疗学和护理学专业“不招色盲、色弱”的考生,并从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和毕业就业岗位要求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提出以下要求:
(一)护理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在158cm及以上,男生身高在170cm及以上。
(二)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谨慎填报。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谨慎填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予以录取。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不予以录取。入学时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邮政录取通知书专递形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寄递录取通知书,被录取考生应保持录取期间联系方式通畅,以保证顺利接收到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安排,仅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生。
(二)医学检验技术和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为14500元/年·生。
(三)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生。
(四)住宿费收费标准:13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缴纳的相关费用退还原则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院同意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 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卡余额全部退还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学生。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实行多退少补。
(四)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工处、教务处和财资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统一汇总到学校财资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者,授予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助贷学金政策等信息详见《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招生官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联系地址与咨询电话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530222
电 话:0771-4736166、3122309
传 真:0771-4736166
官 网:http://www.gxzyxysy.com
招生网:http://zsb.gxzyxys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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