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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16 17:56:02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一)学院代码:12852

(二)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四)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建新巷22号

(五)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971—8232355  

监督电话:0971—8249343

传    真:0971—8231396

邮   箱:qhjgzyxyzsjy@126.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与就业指导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团委)。

第六条  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指导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需报请青海省公安厅核准后,报青海省教育厅,女生计划数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普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

招生专业计划最终以省教育厅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九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生源地为青海户籍(考生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条  报考普通(非公安)专业的考生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病),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够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综合考虑目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生就业方向,凡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且须参加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将来能够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计算方式:体重/身高的平方,单位:千克/米2)。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无纹身,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以公安部或省公安厅公布的招生条件为准。

第十六条  报考普通(非公安)专业的考生不参加上述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批次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排为准,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后续批次的录取。

(二)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15%。

(三)公安专业分科类、性别按照招生计划实行1:1投档,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

(二) 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A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A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B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三)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四)对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制,但学院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五)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院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专业计划予以调整。

 

第七章  入学与复审

第二十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学生的考察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对复检不合格或其他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章  管理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

学院公安专业、普通(非公安)专业学生均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非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学院所有专业学费收费:3720元/人/学年;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依据学生综合考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并根据国家及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对贫困学生给予国家或省级贫困生助学金。学院设有四个等次的校内奖学金,单项最高奖金为6000元。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政策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文件精神和青海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普通(非公安)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由学院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qhjyedu.com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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