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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2023-05-26 12:02:43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考生和家长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高等专科

    4、学校代码:11908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前身为北洋女医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学校具有百余年卫生职业教育历史,是天津市唯一一所卫生职业院校,是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全国教学管理50强院校、全国产教融合50强院校、国家级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并在 2019 年底被评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成为“双高校”中唯一一所卫生类院校。天津市共计五位获得南丁格尔奖章的护理人才均是我校杰出校友。

初心不改,为医药卫生事业培育英才。学校积极投身于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建设,培养了大批医药卫生人才,学校师生曾奔赴抗美援朝现场支援前线,在抗击非典、抗震救灾、新冠疫情防治等关键时期涌现出大量先进典型。现有医学护理学院、药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卫生健康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体育与公共课部、基础医学部、实训教学中心10个教学与教辅机构,卫生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天津卫生健康技术研究院2个科研机构,5所附属医院和170余家校外实训基地。护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康复治疗技术等26个专业及方向面向全国招生,建成护理、药学2个“双高”院校高水平专业群,获得国家级支持重点专业8个,市级重点支持专业5个。在校生达8000余人。

砥砺奋进,教育教学成果斐然。学校教学成果显著,现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5项,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一等奖10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9项,在全国1400所职业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教学资源丰硕,主持高职高专护理和药物制剂技术2项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建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国家级在线精品课程9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1门、建设在线课程496门,在智慧职教MOOC学院、中国大学MOOC、人卫慕课上线58门在线开放课程,覆盖全部专业的10万余个卫生与健康系列优质资源;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2支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支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6支市级教学团队(含2支天津市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2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名国家级教学名师,1名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4名天津市黄炎培职业教育奖获得者,4名天津市优秀教师,1名天津市劳动模范,1名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全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始终把提升学生培养质量作为发展的生命线,全面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综合改革,形成了独具卫生职业特色的“三全育人”新格局。学校以医学人文教育为特色,聚焦育人内容、育人主体、育人空间三个维度,建立起与卫生行业相对接的学校、职场、社会、网络“四课堂融通”,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育并举”的育人模式。坚持共建共享,构建校院企协同育人共同体,成立天津卫生职业教育集团,整合政府、行业、医院、学校、研究院所等多方优质资源,将学校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基地建设等纳入行业统筹管理,形成“共研、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育人体制机制,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立足岗位、增强本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学校的育人质量不断提高,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十余项,并多次在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国际发明设计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多名学生的优秀事迹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

专注健康,服务行业社会发展。学校坚持为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培养人才的办学定位,建设成效显著,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目前学校已成为首批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全国卫生健康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国家级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首个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全国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核基地、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高专学组组长单位、京津冀卫生职业教育协同发展联盟理事长单位、天津市卫生职业教育中心、天津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天津市基层综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天津市家庭医生团队能力建设质量控制中心、天津市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控制专家组全科组组长单位。在国际交流方面,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培养合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校已与英国、爱尔兰、德国、加拿大、泰国、马里等15个国家签署合作协议,马里鲁班工坊项目作为全国首批鲁班工坊项目授牌运营。

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创造属于医专人新的世纪辉煌。

第二章 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审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结果及时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一般专业为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为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800元/生•年,6人间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3年新生入学指南。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果考生专业志愿为空,学校将其视为服从调剂。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所属地区招生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按该地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考生报考我校各专业前应仔细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七条 考虑卫生行业的特殊需求及就业因素,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脊柱四肢无残缺、无畸形(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者、患有心脏、皮肤、心理等方面疾患者,肢体有残缺者、肝功能不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者,不适宜报考),有精神病史者限报。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不适宜报考。

第十九条 由于充分考虑岗位及行业特点结合往年就业的实际情况。助产、医学美容技术、美容美体艺术、护理(涉外护理)、护理(口腔护理)、护理(社区护理)、护理(老年护理)七个专业;男生不适宜报考。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女生不适宜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合法合规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入学后对考生进行体检。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五条 就业政策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的承诺。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已被录取的考生,可在学校网站按省市录取新生名单中查询,也可电话咨询。

电话:(022)60276922,60276923

传真:(022)60276803

邮编:300222

邮箱:tjyzzb@163.com

学校网址:www.tjyzh.cn

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22-6027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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