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 2023 年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3429 江西省代码:8301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有由院领导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院预留不超过本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或登录学院招生网站(https://ncuky.edu.cn/zsw/)查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考生须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他合适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 首选科目;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首选科目。
第十九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各省组织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须身体条件符合专业报考要求,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须达到各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执行各省艺术专业的投档规则,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未设定投档成绩计算方法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同分处理办法: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高低排名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名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参照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名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在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严格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赣 发改收费[2016]417 号文、赣发改收费[2017]1026 号文)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为 13000 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 14500 元/生· 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 15500 元/生·学年;住宿费为 1200 元/生·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办公室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入学要求,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 199 号
邮 编:332020
咨询电话:0792-3561555 (传真)
监督电话:0792-3561599
学院网址:https://ncuky.edu.cn
第三十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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