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昌理工学院。武昌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2310,湖北省招生代码C215,在其他省(市、区)招生代码依照各省文件公布为准。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道16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对于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分别按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选考科目专业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考生专业志愿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⑴我校在部分省份组织了校考。涉及校考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校考且校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按校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⑵未组织校考的专业,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份统(联)考合格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执行生源省份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如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音乐学、表演、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40%+专业成绩×60%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50%+专业成绩×50%
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171cm-185cm,女生身高161cm-173cm。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毕业文凭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颁发武昌理工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武昌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大道16号 邮 编:430223
咨询电话:027-81652828 81652829 81652037
传 真:027-8165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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