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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2023-06-06 17:57:30阅读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邮电大学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代码为10617, 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2号。学校地处重庆主城南山风景区内,占地3800 亩,校舍建筑面积68万余平方米。

第二条  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采取全英文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学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相符合。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安排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中,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四)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只能在同批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间进行调剂,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不能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采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作为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还须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的学费标准为一、二年级9000元/学年,三、四年级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28000元/学年,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30000元/学年,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40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修读期间还需按外方学费标准另缴外方学校学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800元~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所修学分和实际住宿时间,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创文体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获奖学金学生占学生总人数比例达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2号(邮编400065)

本科招生咨询热线:023-62468661;023-62468662

本科招生咨询QQ群:782380338

  监督电话:023-62461708

学校招生信息网:zs.cqupt.edu.cn

电子邮箱:cyzb@cqupt.edu.cn

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cquptzb

考生可通过登录重庆邮电大学招生信息网或关注“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微信公众号查询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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