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2023年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适用范围:2023年秋季招生
2.学院名称: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3.教育部代码:12756
4.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6.办学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2号(邮编:402560)
7.学校简介: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民办高职院校。学校交通便利,区域优势显著,占地面积约450亩,总建筑面积71539平方米,固定资产42000万,其中教职工643人,在校学生9370名,图书资源总量达到61.24万册。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康复治疗技术、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动漫制作技术、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现代物流管理等30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其中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九条 报考我院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其他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要求
1.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2.录取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全面考量录取专业。
3.对符合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4.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原则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录取。
5.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资助及费用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费及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体系,对于录取的新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金、“绿色通道”等,并在校内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学院另专门设有学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表现优异的学生。同时,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利息全免)。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500元/年。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非艺术类统招专业收费标准为8500—12000元/年;艺术类统招专业为11000—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4-6人间1200—1600元/人/年。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转)学而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入学复查及其他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传媒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5612266
第十八条 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2号(邮编:402560)
招生部门: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
招生电话:023-45615877 / 45612381 / 45612385 传真:023-45615888
电子邮件:cqcmxyzs@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我院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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