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 学校全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
2. 国标代码:14183
3. 学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邮编:400072
4.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6. 主管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学校概况: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建校于1956年,是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双高计划”建设高校,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国家“5G+智慧教育”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市智慧校园建设示范学校,拥有博士后工作站。学校位于重庆市主城南岸区茶园,占地面积59万平方米,开设有48个专业,现有教职工506人,在校学生12000余人,馆藏图书75万余册。学校建有体系完整的综合实训基地及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场所,设有4个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平台,在装配式建筑技术、BIM技术、VR技术、海绵城市技术、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技术等领域取得了大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学校深度推进产教融合,牵头成立重庆市智能建造职教集团、川渝建设职教联盟,毕业生广受欢迎。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获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丝路项目,2021年起招收国际留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3-61752255(仅限投诉举报),邮箱:CQ61968185@126.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对象
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安徽、河南、湖北、广西、海南、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七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等详细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面向本地区考生公布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 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批次进行录取。报考我校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2. 专业确定办法:
(1)重庆市考生:按“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
(2)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科要求符合,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3)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4)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5)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 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 根据企业相关岗位情况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室内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五官端正,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2)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专业: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身高不低于1.65米,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用人单位用工仅招收男生。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无色盲、色弱。用人单位用工仅招收男生。
(4)室内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无色盲、色弱。
建议上述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用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在官网上公布录取查询渠道。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
第十二条 新生未按要求请假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2023年普通招生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6200-11500元/年,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收费标准”栏目。如有变化,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2.住宿费:1000元/年。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照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助学保障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国家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构建起完善的“奖、助、贷、勤、免、补”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圆梦助学计划、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入伍学生学费补偿、退役学生学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校级奖学金1000-3000元/人/年,社会奖(助)学金800-1500元/人/学期。国家助学金2500-4500元/人/年,新生圆梦助学计划最高资助14500元/人,困难补助2000-5000元/人/年,对口帮扶地学生生活补助2000元/人年。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勤工助学每月可获得报酬320-640元。学费减免3000-11500元/人/年。应征入伍学生补偿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最高12000元/人/年,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减免学费最高12000元/人/年,基层就业困难毕业生补偿在校期间所缴的学费最高12000元/人/年,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一次性补助求职创业补贴800元/人。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招生纪律及特别申明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或查询由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1.招生咨询电话:023-61968188,61968166,61968136
2.学校网址:https://www.cqjzc.edu.cn/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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